教職員各項補休假期限應於2年內補休完畢,並溯自112年1月1日生效。事實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者,補休期限仍為1年, 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仍依勞基法及相關規定辦理。

作者 : 人事主任 發佈日期 : 2023-03-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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