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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勞動部111年3月4日勞動條4字第1110140165號函,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3項規定「先行共同生活」之證明文件疑義一案,請查照

作者 : 公用公告帳號 發佈日期 : 2022-03-16
說明:

一、 依據本府111年3月11日府授勞動字第11100547581號函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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