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函轉勞動部函以,為建構友善生養環境,於法定產檢假修正為7日前,就所僱用之懷孕勞工宜給予第6日、第7日有薪產檢假。

作者 : 公用公告帳號 發佈日期 : 2021-07-13
說明:

一、 依據本府110年6月30日府授秘總字第1100163442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6月28日總處培字第1100024976號書函辦理。

二、 檢附上開原函及相關附件各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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